您好:我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属于全日制合同,每天工作12小时,一个月上20天班,一月工作时间有240小时每月有64小时加班工资(240小时_176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可我国假上班后(5月1日)发工资时公司说要减去12小时加班时间,即(64_12)只给52小时加班工资,国假当天上班的12小时按照三倍计算,国假不上班的还是按照64小时计算加班,(64小时和52)加班时间也全部是按照1.5倍计算的,请问这样计算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
5天前您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根据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不得安排加班。对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300%的报酬。 关于您的情况,如果您是在法定假日工作的,应该获得300%的加班费;如果是在非法定假日工作,则可以享受相应的加班待遇,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加班费用。因此,您的单位要求您减掉12小时加班时间的做法并不合法。 建议您与单位进行协商解决,或者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您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了解自己是否能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