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拒执罪的唯一条件是法院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请问是对的吗?律师您好:自诉讼到开庭,被告人对法院下达的传票置之不理,没有参加开庭。法庭宣判后,通过公告达被告人在生效内没有执行还款义务。自执行以来,由于被执行人早有准备,第一次准备采取强制拘传扑了个空。执行法官多次打电话和发信息均无接听和回复,法官只有与被执行人岳父进行了沟通,目前仍一无所获。尊敬的律师,这种藐视法律抵抗法律的严重后果能不能构成拒执罪?且有证据证明有偿还能力:一是被执行人在判决前二年转移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且有土地转让协议书,转让成功后立马躲避于上海于孩子处。二是被执行人家属与自己的妹妹开了一家大型饭店,名下有二辆轿车。
13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罪。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的情况下进行的。 被告人必须在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内未执行判决。 从您的描述来看,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中的第1点,即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此外,被告人在判决前两年就已经转移了自己的房产,并且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有能力履行债务,这表明其具有偿还能力。 因此,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判决前确实有偿还能力,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然而,具体的定性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建议您向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咨询,以便得到更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