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7月到这家公司上班,今年7月10日发现怀孕,医生诊断有先兆流产迹象,需要卧床休息,在三甲医院开了一个月病假条,也顺利在公司请了病假。 接下来还会请一个月病假,医生开了病假条,但是到公司去,公司说满一年最多只能有30天病假,超过30天的都只能算事假,事假未出勤是没有工资的,公司可以正常购买社保,但是个人部分需要自己出,公司不承担。像这种情况真的就只能算事假吗?但是我确实是因为身体不舒服需要休息才请病假,而且医生也可以开病假条。公司的这种行为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呢?针对这样的情况,是不是成都市有单独的法规细则呢? 麻烦帮我解答一下,不胜感激!
16天前首先,关于您的工作时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关于您是否可以获得病假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最后,关于公司要求您必须休满一年的病假,然后才能享受产假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说法,这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因此,建议您与公司进行协商,争取得到更合理的休假政策和相应的待遇。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或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您对公司的处理方式不满意,也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比如劳动监察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