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早期。公司提出:1.停薪留职。不再发放薪水至产假结束,可以回家休息。公司负责缴纳社保。 2.降薪招人。以人力成本公司和个人共担为由,要求降薪。 公司这样是否合法?该如何选择及处理?
2025-08-13 10:12《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员工符合上述条件,则有权拒绝公司提出的“降薪”方案。 对于“停薪留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但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不愿意继续工作,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综上所述,建议员工首先考虑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任一情况,如果符合条件,则应坚决拒绝公司的“降薪”和“停薪留职”方案,同时保留证据,以便后续维权时使用。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员工可以选择与公司协商解决,或者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