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8年8月10日报名参加北京6日游。交费2人共3400元。包含北京哈尔滨往返卧铺票。行程是8月14日~8月19日。8月18日晚7点30分,旅行社派人在北京站售票大厅前送返程火车票,其女儿到哈尔滨的票不是本人名字,旅行社又给女儿一张到黄村的短途车票用于过安检,再用非实名票上车并一再强调无事,结果过安检后于二楼候车室被北京站派出所民警以用非实名票的违法行为抓去派出所进行调查,因此滞留北京近27个小时,于8月20日才返哈,未成年的女儿也因此受到惊吓。这个属于因旅行社违法操作造成的滞留吗?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第十七条旅行社违约责任3的要求进行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吗?
15天前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确实存在旅行社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了您的滞留情况。关于是否可以要求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赔偿的问题,具体需要依据您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相关条款来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旅游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并且该条款适用于这种情况下,那么您可以向旅行社提出违约赔偿请求。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方式可能会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而有所不同,建议您详细阅读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方案。 同时,也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注意证据收集和保存,确保能够证明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并为后续的维权提供有力的支持。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