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有一项奖励性绩效工资,市级领导下通知说明最高可随月90%,各单位如变更方案需召开职工大会签字同意并到工资科审核后方可备案发放。但是我单位公务员领导没召集任何事业单位人员开会讨论,就直接作出决定,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的自身利益,有什么相关法律依据拿来辩驳
2025-04-22 19:55您所描述的情况涉及到劳动法中的员工参与决策权和集体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这意味着,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上,包括奖金分配等,必须经过员工的民主协商和共同决定,并且要保证员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如果市领导直接做出决定而未征求员工意见,可能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建议您的单位在接到市领导的通知后,立即组织员工进行会议,广泛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您可以参考以上法律规定来证明您的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