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劳动合同内容和原劳动合同不符 第一次签订合同为固定两年,工资20000税前,岗位:市场营销副总,工作地点:厦门;第二次续签合同为劳动局监制的标准合同,工资:按月支付基本薪资1600+岗位8000+职务5000+绩效5300+满勤100,岗位市场部副总、工作地点:厦门(临时);第三次即本次续签同样为标准合同,工资:1、按计时1600元/月2、同上基本薪资1600+岗位8000+职务5000+绩效5300+满勤100,以两种方式支付工资,并且合同提到甲方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等调整乙方工资水平,乙方工作岗位调整后按同岗位标准执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本次续签可否已降低标准拒签
2025-07-23 12:02您好!关于您所描述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任何情况下,劳动者都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您的案例中,虽然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水平较高,但是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包含了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绩效奖励机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双方就工资和工作条件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如果这些条款与原劳动合同存在实质性的冲突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仍然可能构成违约。因此,建议您详细阅读和理解新的劳动合同条款,并确保其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同时,如果您认为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有不合理之处,可以考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您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希望这些建议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