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前区政府动迁并与被拆迁户签订协议书确定回迁地址。七年后政府单方撕毁合同改迁异地。并在回迁须知书中施加行政强压手段,胁迫回迁户签字,如果在他们规定的三天时间内不签字选房的,他们就派人待选。没办法我只能签字选了。我想追加他们经济赔偿,法律能支持吗?
2025-03-13 16:59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到了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区人民政府与被拆迁户签订的协议书已经生效,并且通过行政强制措施迫使被拆迁户同意搬迁并选择回迁地点,这构成了对被拆迁户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请求国家赔偿,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建议您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