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编教师,2006年开除了公职。后重新应聘工作因原工作人事档案丢失而始终未找到工作。现在我想起诉原工作单位(教育局)请求经济赔偿并给我补交养老金,问问能够赔偿多少钱?
2025-03-28 23:43关于您的情况,建议您首先与原工作单位进行协商解决,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职工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并且规定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缴费工资。 因此,在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您可以要求原工作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补交养老金。 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实际损失、原工作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影响等。此外,由于涉及法律的专业性较强,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