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下,我是在2017年3月8号入职了南京的一个公司,然后4月17号离职,该公司是每月15号发工资,但15号由于公司原因没发工资,17号离职的时候公司说我们离职人员工资会5月15发放,但我了解到公司员工于4月20号发放了工资,但我们离职人员却要到5月15号,这算不算拖欠工资,我可以申请发工资吗,期待回复,非常感谢。
2024-09-22 11:47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情况可能属于“迟到支付工资”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延迟支付造成的损失。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建议及时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请确保在离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条等文件。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