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青岛打工被人打伤 以前老板管 现在不管了 下颚骨折 轻伤二级 去年的事情 10月份 二次开庭不确定 医药费3万 老板妻子做饭有噪音 对方来骂 对方找来人打了当事人 伤残还没有 一年没干活 最少收入5万
2025-12-18 01:03尊敬的客户, 您好!关于您所描述的情况,我作为您的法律顾问,可以提供以下建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对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再次,如果您的伤情已经得到鉴定,并且符合轻伤二级的标准,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最后,关于医患纠纷,建议您及时与医生沟通,了解具体的诊疗情况和医疗事故责任划分,必要时可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机构的帮助。 希望这些建议对您有所帮助,祝您早日恢复健康!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