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8日,甲与乙公司签订房屋保留协议,约定甲缴纳5万元,乙公司为甲保留该房屋,房屋完工后甲需付清余款,若未按时付清,房屋保留金不退还。2011年5月28日,甲与丙签订金合同,约定丙支付8万元订金,(已支付2万元,后支付6万元,甲违约赔偿一倍,乙违约订金不还)将此房屋保留变更为丙,甲在变更时,直接在房屋保留协议中备注。2011年6月9日,甲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丙以差价8万元一次交付甲,如有意外,概不负责。之后丙支付给甲11万元现金,甲支付给乙公司5万元保留金后,丙向乙公司申请购房时,乙公司告知房子不盖了,并且拒绝返还5万元定金。
2024-11-27 18:10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以总结如下。 甲与乙公司在2010年10月8日签订了房屋保留协议,约定甲需要支付5万元作为保留金,但如果没有按时支付剩余款项,则保留金不予退还。 在2011年5月28日,甲与丙签订了关于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约定丙一次性支付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同时承诺如果因任何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将无条件退款。 同年6月9日,甲和丙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6万元作为购房尾款。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如发生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概不负责任的条款。 在合同签订后的过程中,由于乙公司表示房屋已经不再建造,因此乙公司拒绝返还甲支付的保留金5万元。 综上所述,虽然甲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是乙公司的行为可能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即保留金应予退还。对于未能及时付款的情况,甲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其支付的保留金。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乙公司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退还,甲应该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剩余款项,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