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商场服装导购,我在今年2月5日在微信并且口头向公司区域人事和区域督导申请了离职,并在2月25日通过邮件以书面形式发给了人事,但是人事却以我们店铺一直招不到人不肯放我走,请问我可以3月15日自己自动离职吗?我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2025-06-06 11:33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您认为自己符合该条件,您可以于3月15日按照法律规定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此情况下,由于您已经与公司进行了沟通并提交了书面离职申请,且对方也表示不同意您的要求,因此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具体而言,如果公司在没有收到您的正式辞职报告的情况下就将您解雇,可能会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存在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您确实有证据证明公司在明知您提出离职申请后仍然拒绝放行的情况,也可能构成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您仔细考虑上述法律规定,并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便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同时,也可以考虑与公司进行协商或调解,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