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厦门一工作单位正常离职后,办理离职为给我出任何离职证明,一年后再来厦门工作,找了好几份工作,投了简历,通知上班时,告诉我,我有劳动合同未解除,影响了我找到的新工作也耽误了我的时间,请问未解除劳务合同的公司是否不符合厦门劳动法?是否要做出相应的赔偿?
28天前首先,根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材料,可能会构成违约。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您可能需要与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沟通,要求他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证据,并且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您可以寻求法律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