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司拖欠工资与没有签劳动合同,我仲裁公司,提交的证据当中有“公司的开票资料”与“客户给公司的函”,两份都有红章与签名。我在职时,是以照片方式传送给客户的,一直没删除,因此这次仲裁就用上作证据,证据我曾经公司员工与签名者是负责人!图片是函的首页!
2025-09-01 06:37您好,在您提供的证据中,包括了公司的开票资料和客户给公司的函,这些文件均带有红色印章和签名,并且在您的在职期间,您曾以照片的方式将文件传递给了客户。这表明您已经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此外,您还提到自己是一位负责人的身份,并且在仲裁过程中使用了上述证据作为证明材料。如果您认为这些证据对您的案件有利,您可以继续使用它们作为证据来支持您的诉求。 请注意,为了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建议您在提供证据时,尽量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合法合规性。同时,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咨询,请随时联系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