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袁,店铺转让,高某单独接走,又以合资方式与林某做一个项目,让林某以8800继承原承租方(我)袁某的材料设备,已付800欠款8000如下。材料设备已交接完成。后林某退出,高某又和别的合资开项目,但以经营非原项目为由(用不上这批货)推给了另一见证人陈某。至今未付欠款。
2025-07-22 10:34您的描述中提到了几个争议点,包括店铺转让、高某单独接走材料设备以及林某要求分割材料设备的问题。这些情况可能涉及合同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如果您需要专业的法律建议,请提供更详细的情况,以便我能更好地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