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4号入职,2016年假未休,想要2018年6月30号离职,可以离职前连着休两年的年假吗?
2025-07-28 00:42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若员工在2016年6月24日入职,则其年休假期间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 由于员工已经连续工作了三年,因此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享受至少五年的工作年限,即2016年至2020年这五年间可享受每年5天的年休假。如果员工想在2018年6月30日离职,那么他可以在2017年和2018年继续使用剩余的年休假,并且可以在2019年享受剩下的年休假。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年休假必须在一个年度内安排使用完毕,不得跨年度使用。因此,在计算年休假时,需要确保员工在该年内能够安排使用所有年休假。 此外,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员工在2018年6月30日离职,公司有权依据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包括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