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派遣工,2007年5月份签的合同,截止目前2018年5月,共11年了,现在解除合同,公司只支付10个月!说是08年前没有补偿金?查看了相关劳动合同法,08年之前不是没有,而是未满1年都按1年算。我这个情况到底按11个月算呢?还是11个半月?还是10个月?
2025-08-02 06:35关于派遣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是否享有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否则,视为原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在您的情况下,虽然派遣协议中可能未明确约定是否支付补偿金,但从整体来看,从2007年5月到2018年5月,已超过了两年半的时间,属于连续用工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如果您是在2009年6月之后开始工作的,那么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至少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2009-2018年之间的10个月)。如果公司在2008年之前已经支付过经济补偿金,则需要补足剩余部分。 此外,对于不满一年的派遣员工,即使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应视为不满一年计算,所以您在2008年之前的工作时间也应该包含在内,并且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请注意,具体的计算方法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公司沟通确认具体的情况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