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案件法律文书什么情况下名称适用行政栽定书2012年8月9日,蓟县民政局依职权以归档于吴盛桂烈士档案内的吴淑青《回忆录》、《附回忆录》为标准在烈士出生地青甸村村委会及群众证人吴存帅、吴存鸟、吴存攒的指证下,口头对吴盛桂烈士生平作更正即改变假证违法行为,确认了吴淑齐、吴淑青烈士子女身份,但未出具文字说明材料只作了调查笔录,不给烈士子女及后人任何说法,不赔礼道歉、不消除影响、不给付损害赔偿,声称以前的行为与现在的民政局无有关糸,造成吴淑青病情加重死亡、造成吴淑齐犯了精神分裂症无法补救伤害。案情复杂一言难尽,上百度网查“共合国己然将他忘记-寻找蓟县五区蔡家庄纪文亮烈士的亲人”水八一的跟贴。
2025-09-04 05:25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似乎涉及到了蓟县民政局更改吴盛桂烈士档案中相关信息的问题,并且涉及到相关人士的身体健康和名誉权等问题。如果您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请提供更多的详细信息,以便我们能够更好地为您提供合适的建议或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