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买房的,5月11号马上就要去房管局打协议了,但是发现自己没有买房资格了,注,4月份问房管局,说是可以正常买卖的,但是现在没有买房资格了。如果我5月11号不去房管局打协议,卖房的可以告我们违约吗?
2024-09-30 13:11您好!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有义务向对方说明自己的身份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果您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未能及时告知对方您的购房资格状况,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认为您违反了合同约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建议您提前与卖方沟通协商解决办法,以避免纠纷升级。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