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父亲于2006到2015年的8年时间里除了正常工作日上班外,周六周天还被安排全天上班。当时由于缺乏相关方面意识,也就在没有协议或合同的情况下接受了上级的安排。请问超出法定工作日的这些工时还有可能通过补休假或劳资之类的方式补偿吗?
2024-09-30 13:35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你的父亲在加班期间没有得到相应的休息或者调休,则可能存在劳动争议。 关于是否可以通过补假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补偿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你父亲的具体情况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一般来说,如果单位能够证明其加班是基于合理的生产经营需要,并且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加班费(如最低工资标准),那么该加班费用应当由单位承担。此外,你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请注意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必要时作为支持材料使用。同时,建议你尽快联系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