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培训学校的一名英语老师,我于2017年五月初向学校提出了辞职,校长要求我把这学期结束才能走。现在2017年6月20号我已结束了这学期的课程,以及完成了我所有的工作。但是校长以不给我发工资的名义威胁我必须干到7月4号才能走。我与学校并没有签订合同,学校扣了我押金800,每个月扣除的续班费用加起来总共1400,这个月课时费大概2000元。我已经结束了我的工作,为什么还要留在学校?校长要求我出去发传单宣传,并且平时星期二至星期五上班没有底薪,只有周末的课时费,我想要回我的工资,押金,和续班的钱。
2024-11-01 22:18根据法律规定,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获得赔偿金、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得到工资等。在您提出辞职后,学校应该支付您剩余的工资及相应的违约金。如果学校拒绝支付,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例如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在此过程中,您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作证明、工资条、请假记录等,以便支持您的主张。同时,建议您保持冷静,理性应对,避免情绪激动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