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的做饭阿姨,在上班途中骑自行车摔倒,导致股骨头损坏,做了换股骨头手术。雇主需要负责吗?
2024-11-01 23:29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该员工是在上下班途中,而非工作时间或地点所受伤害,则其受伤属于非工伤范畴。不过,如果雇主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例如未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那么雇主可能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建议您详细分析具体案情,以便获得更准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