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员试用期三天内辞职。按约定不予发放工资。我是店长,见人员年龄较大,私下补助五十元。原本已经沟通达成一致。并且我有通话录音及转账截图。然而该店员在临走前拿走店铺内我的私有财产。有其他店员在店内看到。我想问一下这种事情怎么处理合适。
28天前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和员工权益保护。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该店员在试用期内提出离职,并且双方已就工资问题达成一致,您可以要求其支付剩余的工资部分。此外,您可以通过录音和转账截图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关于工资问题的协商过程和最终协议的内容。 其次,关于员工离开时带走店铺财物的行为,这违反了公司的财产管理规定和道德准则。这种行为可能会对公司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也有可能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与该员工进行对话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后果。如果他仍然坚持带走财物,您可以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报警或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此事。 最后,如果您认为自己被侵犯了个人隐私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例如,您可以通过投诉、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此过程中,建议您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通话记录、转账截图等,以支持您的主张。同时,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的决定和行为,以免事态进一步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