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六月我付首付17万买了一套期房,开发商说2014年12月31交房。于是我在2014年12月25日办了公积金按揭20万(本来准备贷23万,但贷的时候因为手里还有钱,就贷了20万),但到12月31号时工地上却停了工,之后一直停工到2016年后才又开始断断续续的开始在政府协调下开工,于是剩下的三万我也就一直没交,直到昨天2017年8月四日星期五开发商打电话说8月8日交房,我才于八月四日把三万元交清,可开发商说我属于违约,而且不承认他违约,我想问一下我和开发商到底谁属于违约
18天前您与开发商之间的争议涉及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或提供服务,则可能构成违约。 在您的情况下,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完工并开始施工,导致您无法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这构成了对您的违约行为。此外,您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并且在开发商通知您需要补交剩余款项时及时支付,因此您并没有违反合同。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违约主要取决于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您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明确您的权利和义务,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来帮助解决争议。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协商或其他合法途径来解决问题,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等。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基于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