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就共同开发一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负责项目投资资金,乙方负责拿下项目,即取得与项目方的正式开发合同,並经区政府备案审批,取得项目的各种有效证件。协议没有约定具体期限。目前己历时一年多,乙方迟迟无法拿下项目方的正式合同和任何证件,给甲方造成物力精力上损失。请问此时甲方提出终止协议,算不算违约? 另甲方双方经协商提出在今年7月31日前乙方必须完成与项目方签订正式合同,並经区政府备案审批,否则双方自动放弃该项目,乙方也作出了承诺,请问乙方的承诺能否作为解除协议的依据?谢谢!
2024-10-06 23:23关于您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解答。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一方违反了协议中的主要条款或根本性条款,导致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害,则该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然而,在本案例中,虽然乙方未能按时获得与项目方的正式开发合同及各项证件,但并未达到足以影响协议履行的主要标准。 其次,关于您提到的乙方作出的承诺,这可能构成一种抗辩事由,即乙方有权基于诚信原则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未按期完成工作,否则乙方不应被视为违约。 综上所述,尽管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会因为对方未能及时履行协议义务而要求解除合同,但在这种特定情况下,由于乙方未能达到足以影响协议履行的标准,因此,甲方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乙方的承诺也可能构成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