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岗位上升到设计师岗位,没有给助理加到正常设计师工资,需要从原来设计师工资一部分中补差价给到助理。请问这个合乎劳动法合同吗?公司在人员安排工作下,设计师和设计师助理做的工作性质是一样。但现在需要从设计师工资一部分补到助理手上
2025-08-02 22:28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因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您提到的问题涉及到了员工权益的维护及劳动关系的调整,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果协商无果,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