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8年3月13号到上虞明而达眼镜有限公司,宁波江北万达明而达眼镜店上班,到同年8月14号离职,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还在我7月份的工资中扣除我没有提早一个月打离职报告就离职的400元钱,还扣除了我当月所得的个人业绩工资930元和加班56天的饭贴,请问这家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18天前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如果您在2018年3月至8月期间在该公司工作,但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企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同时,您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等。请记得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