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名工作20年的医生,从事体检中心的乳腺检查,在2016年10月27日被体检中心的主任借口我不是他科室的人员,其实,我在9月份得知我工作关系由单位挂到体检中心,被终止岗位,后及时向分管体检中心的院长反咉,人事科的科长让我去自动取号机上班,我再次找到分管院长,他讲自动取号机是和我商量,并没确定,并让我回家休息,有录音为证,在2016年11月6日我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医院寄出岗位申请,一直到12月17日人事科通知我上班,前提必须在一份打印我旷工39天的纸上鉴名和另一份打印回原岗位上班,我反复问原岗位是我从事的乳腺岗位,人事科罗科长讲我的原岗位是自动取号机,拒鉴字,现医院终止无固定合同
2024-07-27 19:03您的情况涉及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与服务期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您与体检中心之间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已经履行了10年以上的服务期。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鉴于此,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并未严重违纪或旷工,同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体检中心的不当行为。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