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张是最初的凭证,后来发现名字写错了,强烈要求写的2016年的那张,但对方一直不还钱,不知道两张时效分别是多久呢
17天前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且已经发生争议,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在您提供的信息中,您提到的第一张凭证显示了借款的时间为2016年,而第二张凭证则显示了不同的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确认的是,您是否已经向对方主张过还款?如果已经主张过,那么应该是在借款期限内,即从2016年起计算。如果您没有主张过还款,那么建议尽快采取措施,比如通过法院起诉对方,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至于时效问题,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的,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能力。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已经超过了两年,那么可能丧失胜诉权,无法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最后,我建议您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和解,避免纠纷升级。如果无法达成和解,建议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