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哺乳期期间三年合同到期了,公司就签了顺延合同到哺乳期结束,2017.4月中。请问两个问题,第一,公司在哺乳期结束后不续签,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第二,公司部门要外出活动,我因为宝宝小,在哺乳期,不愿参加部门的外出拓展活动,公司要我请假一天。我请问这样合法么?
2024-09-08 05:00一、关于公司是否应当在哺乳期结束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此,如果公司在哺乳期结束时未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且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则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关于员工拒绝参加部门外出拓展活动是否合法的问题。 在哺乳期内,员工有权享有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健康的权利。如果您不愿意参加部门的外出拓展活动,您可以向公司提出合理的要求,如调整活动时间或地点等。如果公司坚持要求您参加并拒绝您的要求,这可能会侵犯您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