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说明任何理由,也没有和协商或得员工的同意,员工无任何过错,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辞退员工,请问用人单位是否属违法辞退,是否应向被辞退员工支付二培经济补偿金?
2024-08-17 06:2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该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有权在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有证据证明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此,若劳动者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的限制。 综上所述,如果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补偿,那么单位可能构成违法解雇。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关键在于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单位确实存在违法解雇的情况。建议您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为您的案件争取最大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