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有一抉山坡地,二十几年前村民甲开荒种地瓜,后来不种了。地也荒废了。过了十午,这块地又被村民乙重新开荒种树了请问这块地的使用权应该属于甲还是乙
20天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是基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确认为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之后而产生的。因此,在没有明确的土地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遵循“谁占有、谁使用”的原则。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该地原本属于甲村民所有,则其有权在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和管理。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信息,那么这块地的使用权应当由甲村民拥有。因为只有甲村民享有对该地块的合法权利,并且他曾经在该地块上进行了耕作,这表明他有使用该地块的权利。 然而,如果该地原本不属于甲村民所有,而是属于村集体或其他公共机构,那么该地块的使用权就应当由村集体或其他公共机构来行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对该地块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综上所述,具体到这个案例中,如果该地原本属于甲村民所有,那么这块地的使用权应该归甲村民所有;如果该地原本不属于甲村民所有,那么这块地的使用权则应由村集体或其他公共机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