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份入职,公司在9.22号通知放假,10.5号上班,我在10.5号后就没去公司了,公司说我九月份工资算到22号,合理吗?
1天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劳动。在本案例中,员工于3月入职,并在9月22日被通知放假,这意味着员工的劳动合同应该从9月开始计算工作时间。然而,在10月5日,员工返回公司并继续工作。 在此情况下,公司认为员工的工作时间应从9月22日起计算,即在9月22日至10月5日期间没有工作,因此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这种观点是合理的,因为按照法定标准,员工应当从9月22日起开始计算工作时间,直到10月5日结束。 但是,如果公司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存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情况(如加班),并且这些加班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则可能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公司为其提供相应的补发或补偿。 总之,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争议可能涉及对工作时间的定义以及是否符合加班规定的讨论。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