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下,劳动法12条规定女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可以休产前假2个半月,单位可以说公司没有这个规定不让休的么?这样单位违法么?
1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女员工符合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情况,其所在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你的女员工符合上述情况,那么你所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休假。 然而,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的女员工并未达到上述条件,因此她的产前假应当按照正常程序申请和批准。如果你认为你的女员工确实需要产前假,你可以向她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按照规定流程为她申请产前假。同时,你也应该确保在处理此事项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女员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