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幼儿园老师,中午吃饭时,一小孩出意外摔伤,致颅内出血。园长和小孩家长提出私了,要赔偿30余万。目前赔偿结果还未定,园长找到我们几个老师,要我们也做出赔偿,如果不赔,还要申请法律诉讼。请问,我应该不应该承担此次意外,应不应该赔?
2024-10-27 09:27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幼儿园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您不应单独承担责任。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第三方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那么他们需要对事故负责。 然而,如果您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并且没有过错,那么您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赔偿。但是,您也不能因为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卸责任,否则可能会导致其他受害者的权益受损。 最后,建议您与园长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求专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