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5月被原公司辞退,17年4月被找回原公司,现公司因需要又将辞退
16天前您的问题涉及劳动争议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入职同一用人单位,否则构成竞业限制违约。 具体来说,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即您于16年5月被原公司辞退,并且在17年4月又被找回原公司工作,那么在18年5月(即离职后的两年期满),您不能再以任何理由进入该原公司的另一部门或者直接成为其员工。 然而,请注意,这并不是绝对的法律依据。具体情况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内部规章制度以及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等。因此,在做出决定前,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此外,如果您对当前的工作环境或待遇不满意,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决、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