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6年8月25入职某私立学校,当时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学校以要去劳动局备案为由,一直没给我们合同,到现在快一年了,没有一个员工拿到合同,甚至在这工作快10年的人也没有。。入职时说的是每周休一天,可是学校以课业重为由只让休半天。有的入职早点的同事交了3000元的押金,不干满三年不给退。前两天校长说了,我们签了三年的同事,中途离职要扣3000到5000违约金。学校说工作满一年给交五险,但是前提是再签一个合同,里面有一条是,签三年,中途离职交违约金三万元。最严重的是,我们每个月的工资都拖欠,一般拖欠两三个月,前两天6月1日才发了3和4月份的工资,我想辞职,请问根据劳动法,我需要交违约金吗?
2021-07-11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