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职学校学生暑期到企业参加社会实践,上班期间意外死于厂里,经学校交涉,企业赔付130万元。获赔后学生家长又以学校管理不到位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还要赔偿。请问学校应赔偿?
2024-07-22 10:49根据《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有损害事实及过错。在本案中,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死亡属于意外事故,与学校的管理和教育无关,因此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此外,即使学校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况,也不能直接导致学生的死亡结果,因为死亡的原因是意外事故,而非学校的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部分责任。 综上所述,学生家长无权再要求学校赔偿,且学校也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