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是:其他事宜参考《员工手册》《考勤制度》《请假制度》,但签订合同时是公司成立初期,各项制度还不完善,在签订合同半年多后,各项制度才相继出台,并且没有让我签字确认,现在我发现于合同之后出台的制度中有很不能接受的条款,如合同期内离职,除国家法定假日外的所有假期都要从离职工资中扣除。(我在学校工作,其他假期较多),相当于我签订合同时没有这个制度,这个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谢谢
25天前您的问题涉及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劳动者时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和确认。如果劳动合同中未包含某些规定的事项,那么这些事项通常被视为默认为双方同意的一部分。 然而,您提到的关于合同之外新制定的规章制度的部分可能存在争议。这些规章制度可能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或行业标准,特别是那些可能导致不公平待遇的条款。例如,如果您认为该条款侵犯了您作为工人的基本权利(如带薪年假)或其他合法权益,那么您有权要求公司修改或废止这些条款。 此外,即使您已经签署了劳动合同,您仍然有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等。因此,建议您尽快与公司沟通,明确并解决您发现的问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寻求帮助,或者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为您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