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从去年开始负责办理员工退工手续。由于公司经营不好,公司将一名工作了十年的员工辞退,公司只与该员工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在h办理退工过程中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及时无固定期限的也需要。因此我与还员工在办理退工的社保局就补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退工使用,且该原件已经被存档机构收走,纳入该员工档案中,公司并未有原件。该员工之前收到过经济补偿,但后又将未签订劳动合同将公司告上仲裁机构,待公司知道我与该员工补签过一份劳动合同后认定我是擅自使用公章,宣布该合同无效。请问我在这个事件中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另外我们公司的公章一直都是谁出去办事谁带着。
2024-12-12 07:43在您的情况下,您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您与该员工补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如果当地法律规定补签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您的行为不会构成违法行为。 如果当地法律规定补签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那么您可能会因为未经授权使用公司的公章而被处以罚款或其他形式的惩罚。 除了法律后果外,您的行为也可能对您的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例如降低您的信誉度或导致您失去客户的信任等。 关于公章的问题,通常来说,公司印章应该由授权的人员持有和使用,除非有明确的书面授权。如果您没有获得相应的授权,那么您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但是,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情况,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来了解更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