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一个饭店做了二十几天,现在想辞工,老板不给,也不给工资,这样子可以像劳动局投诉他吗?
15天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您在饭店工作了二十多天,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提前30日向饭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如果饭店不给您发工资,您可以要求饭店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且依法享受相应的赔偿金。如果您认为饭店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您还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请您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时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祝您维权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