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合同无效,实践施工人要求全部工程款是否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17天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实际施工人在起诉时已经明确将发包人列为被告,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则法院应当依法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在此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有权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此外,如果实际施工人在起诉时未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列为被告,但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的有效施工合同关系,则法院也应当支持实际施工人的请求,要求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就其拖欠的实际施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况,实际施工人若能提供有效施工合同并证明自己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因此,建议实际施工人在进行诉讼前,仔细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