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详情 甲方是一家四人公司法人,对外称享有该公司的全部股权,而其实只占部分股权,在吸收新股东时有意隐瞒了这个事实。私自与新收的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收取了转让费。在新股东要求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发现除甲方外还有3人原始股东,而未能顺利办理,给新股东乙方造了经济损失。请问甲方故意隐瞒非一人公司的事实诱导乙方入股的行为,对照法律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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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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