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甲,乙认为自己是共有人,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甲不同意,乙又于3月15日进行异议登记。3月20日,丙打算买甲的房屋,但是到登记机构查询发现甲的房屋存在异议登记,遂放弃购买。乙申请异议登记后,发现自己证据不足,遂对此事置之不理。如果甲因为未能和丙订立买卖合同遭受了损失,其如何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2018-03-05 15:49可以自遭受的损失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但是需要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失,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了异议登记制度及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制度:“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