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向你咨询一下,因检察院起诉定性的罪名有不和实际,你们律师是否辩护回来? 事由是这样的,例:张三带着一包毒品走李四家去,然后就把毒品放在李四家,李四也知道是毒品的,只是张三带的毒品和李四没得经济拉扯,也不存在和伙的,最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当时搜出海洛因448克,现在检察院起诉二人为非法持有,李四认为给自己定性非法持有不符,自己最多就是包庇罪或者是窝藏罪,请问尊敬律师,李四的这个罪行能辩解吗?
2025-02-08 19:05您好,针对您提到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您的案件中,被告人张三携带毒品进入被害人李四家中,并将毒品放置于该处,但没有与被害人进行交易或使用,因此不符合“用于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构成。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标准,其中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属于情节较轻”。因此,如果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 至于李四所提出的指控,即他是否有合法理由来帮助被告人张三隐藏毒品的行为,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一般来说,在没有证据证明李四具有协助他人逃避处罚的意图时,他的行为并不构成包庇罪或窝藏罪。 综上所述,虽然被告人张三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在未与被害人发生实质关系的情况下,其行为可能不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于李四提出的相关指控,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确定是否成立相关罪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