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一家公司做店面销售工作一个月,业务经理以一个无法说通的理由把我解雇了,要求我马上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我就找了上一级领导说了情况,这个领导跟我道了歉,也希望我留下,但是我担心业务经理在以后的工作中会为难我,也就打算离职,我要求开两个月工资,公司领导说我这就属于个人提出离职,只能开一个月工资,这个合法吗?我是10号要求被离职,处理问题的领导又让我15号周一,也就是今天,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因为我的要求没达成,所以手续也没办,我离开公司以后,业务经理给我发信息说让我去上班,如果不去。5天无故旷工,除名,工资也不开了,请问这个合法吗?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2025-04-26 12:04您所描述的情况涉及到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可能存在的争议。首先,关于您的第一个问题,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业务经理有理由,也可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您的确不能胜任工作,并且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 其次,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内,员工有权获得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然而,您的合同是否已经明确约定了这样的条款呢? 再次,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如果您的合同中有约定双倍工资的标准,则应按照此标准计算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则视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无需支付。 最后,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行为不合法,建议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以避免进一步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