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某,原告有四位A,B,C,D,都是各自独立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A和B己申请法院执行,冻结原告股权240万,原告C和D未申请法院执行(但法庭已判决)。现在原告的股权要变现收入150万,请问原告C和D共220万元,能否分得股权款?若能分得,要怎么分?
2024-09-05 19:10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享有的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您的情况下,原告A和B已经申请了法院执行,冻结了原告的股权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偿付。这表明他们对原告的债权得到了优先处理。 至于原告C和D,虽然他们的股权已经被冻结,但是由于他们在案件中没有作为原告,因此他们并没有直接参与债权的实现过程。不过,如果这些股权被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原告的债权,那么他们可能会从这笔款项中受益。 对于分配股权款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首先,需要确定原告C和D所占的比例。通常来说,在共同共有关系下,各个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在按份共有关系下,则依据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您希望了解更详细的信息或帮助,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