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司办了一个新公司(公司名,法人代表都不同),去年11月找我谈话想让我过去那边上班,我拒绝过去,最后谈崩,人事说“你不用来上班了,只发基本工资,来上班也只发基本工资”,我让他出示书面通知给我,没给,最后不了了之。到了发1月工资,只发了基本工资,跟应发工资有差入。我能以此为理由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以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赔偿金。还是现在只能要求足额发工资,后面等公司裁员是才提赔偿一事。
2025-05-17 00:15在您与前公司的劳动关系中,存在一些可能存在的争议和不公待遇。根据您的描述,您已经向该公司提出过离职申请,并且公司未能提供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这可能导致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关于是否可以基于此情况提起仲裁并要求解除合同及支付赔偿金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首先,如果公司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解除了您的劳动合同,那么确实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对方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如果您认为自己因工作条件恶劣或遭受不公平对待而无法继续工作,也可以考虑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例如申请劳动监察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这些机构通常会对类似的情况进行处理,为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任何尝试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请确保您的行为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同时,建议您保留好所有的相关证据,以便于将来可能的法律行动。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