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4月10日雇佣吴健至今,于每月25日固定发放工资,在此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吴健于11月5日告诉我,我做的业务现在那家单位要求她做,也就是她抢了我的业务,她从什么都不会到现在能独当一面,我办公室的钥匙以及我的软件她并未归还,她要求我支付10月10日至11月4日的工资,我想问下,我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她并未提前通知我她离职,是否可以不与支付她的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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